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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强:网络交易错标低价怎么办?| 前沿

郭咪萍选编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21-03-08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选编自张伟强:《网络交易标价错误的经济分析》,《法律科学》2018年第3期。


作者:张伟强,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全文共3285字,阅读时间约16分钟。


错标低价的网络交易会导致社会损失。为此,山东大学法学院张伟强讲师在《网络交易标价错误的经济分析》一文中,运用法经济学工具,对未确认发货的网络错价交易做后果面向的分析,并尝试提炼出一种运用经济分析解决疑难案件的通用模式。这种经济分析方法比教义分析和公平观念更有价值,更能帮助法官做出实质性司法决策。


 一、错价交易的社会成本


一项错价交易若不能被取消,其社会损失可分为资源错配损失、卖家效用减损超过买家效用增加部分及交易成本三种。资源错配损失是一种无效率的“价值减损型交易”,例如卖家将原本售价10000元的电脑以1000元的标价卖出,而这9000元的损失即为资源错配损失。卖家效用损失超过买家效用增加的部分是一种社会净损失,例如,即使无资源错配损失,但卖家因损失9000元而遭受的伤害,通常要大于买家因捡了9000元的便宜而获得的收益。


若允许且能够被取消,其社会损失主要是错价交易本身的交易成本及取消交易的成本(也是一种交易成本)。取消交易成本是指取消交易时产生的恢复原状、矫正错误的费用,无论是通过诉讼还是双方自愿协商。此外,买家失去了原本可以捡到的便宜,也会有一个效用损失。


二、“禁止错误”vs.“允许错误”


错价交易发生后,如何处理?从实质性后果而非法律技术的层面看,应对方案可以分为不允许走出错误与允许走出错误两种。不允许走出错误,意味着卖家必须履行交易,或者“违约”,但要赔偿履行利益,确保买方获得的利益同卖方履行时一样。允许卖家走出错误,意味着卖家可以取消交易,不赔或至多赔偿买家因合理信赖而产生的损失。


就静态个案后果看,允许走出错误是比禁止走出错误损失更小化的裁判方案。禁止走出错误意味着强制执行错价交易。这意味着资源错配损失、卖家效用减损超过买家效用增加部分及交易成本。此外,若是卖家拒绝继续发货给买家,还需法院强制执行,这需支出司法成本。而若允许走出错误,卖家取消交易不赔或最多仅需赔偿买家因合理信赖而产生的损失。当然,取消交易本身也意味着成本,但在网络交易下,尤其是错误基本上在发货前就被发现的情况下,这一成本是很低的,通常也就是发封电子邮件及退款的成本。


但静态分析并非司法决策的决定性依据,只是进一步分析的起点。对既定案件的裁决会影响人们未来的行为,从而导致动态的总体社会后果。具体到错价交易案件,就需进一步分析司法决策对相关行为人的激励,考察人们会如何回应,各方互动达致何种均衡,进而对均衡结果进行评价。


禁止走出错误很可能会给买卖双方带来严重的错误激励,导致买方更多的利用别人错误牟利,甚至是过度搜寻,以及卖方的过度预防,恶性循环以致军备竞赛,严重背离社会最佳,造成巨大社会损失。而允许走出错误则有助于避免错误激励,促使双方行为接近社会最优,从而趋近社会总成本的最小化。如此,无论静态个案后果,还是更具决定性的动态总体后果,允许走出错误都是损失更小化的错价交易应对方案,也是法官应该选择的。


三、“重大误解”vs.“合同未成立”


允许卖家走出错误,从法律技术上看又有两个方案。其一,允许卖家基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撤销合同;这意味着至少买方收到下单成功的通知时,合同即成立生效。其二,允许卖家以“合同尚未成立”为由取消订单;这意味着法律确认类似“通知发货合同始成立”的格式条款有效。依据我国大陆现行法律从责任的角度,这两个策略的结果都一样,即有过失的卖家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买家的损失。


相比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合同未成立”的方案是司法成本更低的选择。对于“重大误解”而言,法官需要在每一起错价交易案件中根据不同情形判断是否存在“误解”及其是否“重大”。“显失公平”的判断也同样需要每个案件具体分析。而“通知发货合同始成立”条款的有效性裁量则不同,这一问题的裁量具有一劳永逸的特征。首先,一旦确定该条款内容没有违背公平原则,合法有效,那所有类似内容均合法有效。其次,司法解释或案例一旦区分出“合理的展示方式”要件,那所有电商均会模仿。如此法官再遇到这一问题只需卡要件即可基本不用裁量。


具体到“通知发货合同始成立”条款的有效性的实质性裁量本身,回答当然也是肯定的。最根本和决定性的原因在于这是允许走出错价交易的更小成本方案。此外,这一条款也不违背公平和意思自治要求,没有免除己方责任或排除对方权利。


当然,“合同未成立”方案只能适用于未确认发货的案件。绝大多数错价交易都会在发货前被发现,对于少数已发货的案件就只剩下“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用。是否允许以此撤销合同呢?虽然就法律而言,没有理由阻止卖家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提起撤销之诉。但在裁量权范围内,法官应该从严把握“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构成,不鼓励和支持卖家发起此类诉讼。卖家发现价格错误的成本很低,这种做法将有助于激励人们进行自我保护,而不是寻求成本高昂的法律保护。


四、“赔偿”vs.“免责”


确认“合同未成立”,取消订单后,卖家应否赔偿买家损失,如果是,要如何赔偿?这涉及的是买家的信赖利益损失,属于错价交易社会净损失的一部分。这一信赖损失主要包括合理相信标价为真而进行交易的花费及因此错过次优交易机会的损失。


对于网络错价交易而言,在确认“合同未成立”后,买方的信赖损失一般十分有限且不容易证明和估算,因而一般不支持信赖损失赔偿,或仅支持容易证明和计算的明确的损失。若卖家或电商平台事先就此有约(规)定,则法院也只需按约定判。这么做后果上是有效率的,法律技术上是可行的。


五、有违公平吗?


前文的分析始终以效率为依据和指向,这并不是说经济分析不在乎分配公平问题,而是认为私法不是达成分配公平的有效工具。但实际上,前述有效率的司法方案,不但没有违背公平,反而是考虑了更多变量的公平。


首先,未违背保护弱势群体原则。在网络错价交易领域,消费者未必是弱者。在预防层面,商家有足够激励预防错价,仍然存在的错价,这基本上是不能以合理成本预防的。有时部分消费者反倒能够以合理成本避免错价交易,他们能识别出错价。在损失承担层面,取消交易,对于买方而言通常也就是没有捡到便宜,即使再让他承担全部或部分信赖损失,伤害一般也没有多少。反过来,若强制卖方履行交易,就算单独一笔交易的损失有限,但考虑到网络交易的规模与放大效应,总损失仍可能相当严重,甚至会造成破产。


其次,避免最终结果的不公平。若不允许走出错误,卖方的经营成本和风险会更高,其中至少有一部分会通过价格转移到消费者身上,如此一来,尽管幸运的消费者在错价交易中捡了便宜,但所有消费者在大多数正常交易中都必须支付更高的价格,最终的结果是卖方和买方的处境都变坏了。


再者,“一刀切”的批量处理方式也内含公平价值。个案处理替代批量处理,固然带来了个案中正义的改进,但同时也会耗费额外成本。若这一正义改进给相关当事人带来的收益有限,而额外成本给成本承担人带来的损失却很大,这就不仅仅是无效率的,也很难说是正义的。


对于未确认发货的交易,“合同未成立”是比“重大误解”成本更小化的法律方案。而对于已确认发货的,否认构成“重大误解”,将错就错,让损失留在原地,则通常是成本更小化的选择。这一方案,有助于达成错价交易损失、预防成本及司法成本三者之和,也就是社会总成本的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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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冰阳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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